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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

时间: 2025-06-18 03:30:03 |   作者: LED灯具系列

  • 产品概述

  (b)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修东西的人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拥有相对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修东西的人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拥有相对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c)机型部分I类和Ⅱ类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1)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

  (3)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提交CCAR-66R2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由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负责,申请人应按照其工作程序在民航局执照管理系统网站()报名、依照国家有关考试标准缴纳考试费用,参加考试。

  考试全部通过后,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交《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交的材料。

  (1)《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交的材料。

  2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根据“发改价格〔2012〕4142号”文件的规定, 考试费用为:笔试70元/模块;口试80元/模块;基本技能350元/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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