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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借款后“失联”债权人凭借条电子照片一审胜诉

时间: 2024-07-04 00:50:52 |   作者: 开云下载安全又快速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条。如果借钱给他人,对方虽然写下了借条,但只是将借条拍照发给了债权人,若发生纠纷,借条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的借款纠纷案,对这个疑问作出了解答。

  浏阳的张先生和武汉的刘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虽然毕业后不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但两人关系一直比较好,长期保持着联系。

  2020年4月,刘先生因其代理记账公司缺少资金,便向张先生寻求帮助。“他说公司要交税,少了两万多块钱,想借钱周转一下,三四个月就还我。”张先生说,因为他们之前就有过借款往来,且对方从始至终保持着良好的信誉,所以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下来。

  2020年4月15日,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2000元借款交付给了刘先生。之后,刘先生拍下一张借条的照片,利用微信发给了张先生。

  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刘先生还承诺会在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

  然而,当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张先生通过微信和拨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向刘先生催讨欠款,但刘先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采取失联的方式逃避追债。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6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4000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刘先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电子照片属于电子证据,且其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进行过程演示,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刘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刘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

  现被告刘先生未按约履行,故原告张先生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张先生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刘先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

  综上,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数据并不代表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可使用,相关聊天、支付记录是不可以删除的。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各式各样的P图软件都可对内容做删改,这就没办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进而达到证明目的。如果当事人只能出示“借条”照片或交易记录截图之类的证据,还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借条的照片能作为证据,但是照片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欠条的照片外,当事人还能够给大家提供收据、借据、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

  尽管在本案中电子借条成了证据“主角”,但法官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本身是同学关系,还有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确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站点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另外,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隐私信息界面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因此,法官提醒,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会引起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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