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长期在胡某经营的饭店工作,2021年1月起,潘某向胡某分11次借款共计5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用每月的工资抵扣。2021年7月,潘某请假后失去联系。2021年10月,胡某找到潘某,双方核定欠款金额25488元后,在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就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在电子签章处签名。
借款到期后,潘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故县法庭提起诉讼,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决潘某偿还借款本金25488元及利息。
故县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研究,认为胡某、潘某使用“腾讯电子签”开具的电子借条,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再线上签署。同时,签署完成的电子借条依托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不可篡改,并能通过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对签章的算法及状态进行核验。整个电子借条的签署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承办法官通过对电子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认定,向双方充分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潘某于2024年10月15日之前偿还胡某借款25488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别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每时每刻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别的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故而,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慢慢的变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导致后期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关键证据,仅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时甚至无法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但电子借条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产物,在形式上有别于传统“白纸黑字”的书面借条,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使用电子借条功能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但应留意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了解对方是否有实名认证、签订的借条是否有区块链存证等信息,以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王琦 赵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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